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工业陶瓷同业商会,是以江苏省范围为主的从事工业陶瓷生产、销售、研制、服务等企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民间商会组织,是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商会)直属的会员组织,是党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是在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领导和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及宜兴市工商业联合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的。
第二条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工业陶瓷同业商会的一切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省的政策和法规,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同业公会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组建。按照“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工作方针来开展活动。
第三条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工业陶瓷同业商会的宗旨: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爱国、敬业、守法为宗旨,以团结成员促进我省本行业的振兴和发展为工作目标为促进江苏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工业陶瓷同业商会的主要任务:
一、引导会员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倡导爱国、敬业、守法,努力提高会员素质,培养积极分子队伍;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间的联系与协调,为会员出具有关证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配合工商联积极参政议政;
四、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
五、推动会员间的经济联合、技术合作和信息交流,组织会员共同参与项目和新品的开发,为会员提供市场和科技信息、法律咨询服务等,帮助会员开拓市场,解决实际困难;
六、协调关系。同当地工商、税务、物价、技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建立良好关系,及时传达党和政府的有关精神,积极向有关部门反馈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七、针对会员需求,开展技术、行政法规等专业培训,聘请专家指导,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
八、积极参加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务活动及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工业陶瓷同业商会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在江苏省为主范围内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下列民营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商会:
一、(1)高频瓷(滑石瓷)生产、经营企业;(2)75瓷、95瓷、99瓷、等氧化铝或氧化锆等相关瓷的生产、经营企业;(3)电子陶瓷、电器陶瓷、陶瓷基片等的生产、经营企业;(4)为工业陶瓷加工模具及机械等服务的企业;(5)其他和工业陶瓷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是商风商德好、遵纪守法、有一定商业信誉的企业。
三、加入本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在册会员的介绍,经过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四、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六条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工业陶瓷同业商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有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3、有请求帮助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和解决问题的权利;
4、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5、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可向本会提出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本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和业务技能方面的论断或指导;
6、有退会的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2、根据需要,向本会提供与本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
3、协助本会开展会务工作并给予支持;
4、在平等、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合作,维护行业共同的合法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七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注销的会员企业,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者,经会长会议批准,本会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工业陶瓷同业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表决采取简单多数方式。
第十二条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工业陶瓷同业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选举产生理事会(首届理事会不通过选举产生,理事由首批会员担任);制定或修改本章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工业陶瓷同业商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理事会职责是:负责贯彻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总结本会每年的工作;选举产生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讨论和处理本会的重大事项。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可连选连任。会长原则上担任一届,不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工业陶瓷同业商会理事会中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其职责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理事会决议;制定商会工作计划;审议通过本会办事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讨论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及有关重大事务;召开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会长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具体事务。重大日常事务由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决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因事不在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以上人选需先报江苏省工商联考察并提出意见,再按组织程序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本会理事和领导成员可在届中调整。
第十七条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工业陶瓷同业商会可设荣誉职务,包括名誉(荣誉)会长、顾问等。首届名誉会长是当然理事。本会的荣誉会长应是上届理事会的会长。
第十八条 在会员达到一定数量后,可在本商会内进一步细分行业,组建同业分会或小组,作为下属专业组织。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三、本商会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正当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二、一般日常开支由分管会长审批和管理,重大项目开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会长统一签批。
三、本会费用开支,应在理事会监督下,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和“量入而出,节省开支”的原则,保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每年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会费使用情况每半年向省工商联报告并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用本会名义同其他人或单位签定合同,不能为会员提供经济与法律责任担保。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工业陶瓷同业商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并报江苏省工商联备案。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工业陶瓷同业商会终止或解体,必须到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工业陶瓷同业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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